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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5-08-05 05:34 作者: 亚洲城客户端下载/材料库}

  《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2〕5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225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建议》(岚经发〔202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筹集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市场引导、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乡村振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区财政金融局职责如下:(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筹集和安排;(二)审核并批复部门年度经费预决算;(三)组织和指导区经济发展局和各片区管理局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区经济发展局职责如下:(一)发布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二)组织各片区管理局选认科技特派员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划拨工作经费;(三)组织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做评审,并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四)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各片区管理局职责如下:(一)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报销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二)负责对属地内合乎条件的区级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担的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实验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三)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纠正,并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四)组织并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对经认定的区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归属地(如无工作单位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给予分类补助:台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实验区辖区外的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实验区辖区内的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其中,被列入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人员不重复安排补助经费。区级科技特派员选认规模结合实际工作需求以及实验区财力配套情况安排。

  对区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建设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取得成效择优遴选,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经费奖励。

  对团队或法人科技特派员,围绕当地某一产业链进行研究,进行跨专业、跨领域、跨区域的全方位技术服务,并取得成效的优秀项目,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分别给予20万元以内一次性资助。

  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创办的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后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1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经费补助。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个,每年经费总额不超过45万元。

  用于举办科技特派员培训进修、科技特派员成果推介对接、优秀科技特派员学习宣传、科技特派员制度理论研究和研讨交流等活动。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大多数都用在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和人身保险费等。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岚社会科〔201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培训费: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组织技术培养和训练活动的授课费(含科技特派员本身及要求别的人员)、资料费、材料费、场租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在限额内予以报销,需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作为报销佐证材料,培训费相关报销可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交通差旅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单位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相关票据经科技特派员本人及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应当依照国家、省、区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兼任区级科技特派员的驻村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报销交通差旅费用。

  保险费:指在服务期限内,由服务单位为科技特派员购买的或科技特派员自行为其购买短期、个人、商业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凭商业保险单报销,保险费总额每人每年不允许超出500元。

  第八条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片区管理局可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科技特派员个人意愿及其服务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情况,选择将工作经费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所在服务单位报销或统一在片区管理局报销,对选择将工作经费拨付至科技特派员所在服务单位报销使用的,服务单位应向片区管理局提交科技服务费报销材料备案。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的交通差旅、通信补助等费用既可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范围据实报销,也可选择年度包干。选择年度包干的区级科技特派员根据年度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依次按照本人对应的工作经费额度的60%、50%、40%实行年度包干,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该项工作经费。包干经费由工作经费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果公布后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账户。

  工作经费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保险费等费用予以实报实销,总额控制在所对应的工作经费额度的剩余比例范围内。该部分的工作经费由各片区管理局于每年7月底集中汇总后向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区级科技特派员在填报年度服务计划的同时报送工作经费使用预算表,工作经费预算表经服务单位和片区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

  第十二条区经济发展局结合年度资金保障与工作安排等真实的情况,另行组织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流程及有关具体实际的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申报的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经片区管理局审核后,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岚经发﹝20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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